办理已离职人员的最后一期补贴时,须提供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
(二)补贴和奖励拨付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受理补贴申请后,可根据需要对拟补贴人员的在岗情况进行核实,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和奖励费用审核,并按规定程序将社会保险补贴、招用奖励拨入申请单位银行账户,将岗位补贴拨入员工银行帐户。
五、享受补贴和奖励期限
享受补贴和奖励从用人单位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后第一次发放员工工资和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时间起算,最长不超过3年。
六、补贴和奖励的终止
用人单位或已上岗就业困难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和奖励:
(一)因用人单位原因,未缴交社会保险超过3个月;
(二)已上岗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补贴期间改由其他单位缴交社会保险的;
(三)已上岗就业困难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享受补贴和奖励时间已满3年的;
(五)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七、监督和管理
(一)全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使用就业服务网上办公系统办理岗位信息申报、录用备案、核准补贴等手续。
(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补贴人员的在岗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立即停止支付各项补贴和招用奖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提交的录用备案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不予支付招用奖励和补贴。
2、用人单位虚假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骗取招用奖励或补贴的,就业服务机构不予支付奖励或补贴,已发放的予以追回,取消该用人单位申请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和补贴资格并予以公告。
3、就业困难人员与用人单位相互串通虚报上岗骗取补贴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追回已支付的岗位补贴,在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并将情况记入该失业人员登记管理系统。
4、用人单位强制员工承担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未如实申报员工工资、支付工资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就业服务机构不得向其拨付招用奖励及补贴,并由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三)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后超过规定备案时间3个月以上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不受理备案。
(四)用人单位备案后超过规定申领补贴时间6个月以上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不受理申领资料,不予支付其各项补贴和招用奖励。
(五)因用人单位原因3个月以下(含3个月)未交社会保险的,须重新为员工缴交社会保险后方能继续申领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招用奖励。停交期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招用奖励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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