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所对应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住院的同等比例支付。
3、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按住院的同等标准执行。
(二)门诊特定项目的范围:
1、因病情需要,在二、三级定点医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进行的医疗;
2、因病情需要,在一级定点医院或基层医疗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进行的医疗;
3、因恶性肿瘤或尿毒症,在认可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化学治疗、放射治疗或透析治疗;
4、经批准在认可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肾移植手术后,继续在门诊进行的抗排异治疗。门诊特定项目的范围,可视统筹基金的支付能力和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作适当调整。
四、住院医疗费报销
每次住院的医疗费用,不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由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付。
(一)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所对应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按 以下比例分别支付:
在职职工:一级医院由统筹基金支付90%;二级医院由统筹基金支付85%;三级医院由统筹基金支付80%。其余比例部分由个人帐户或个人承担。
退休人员:一级医院由统筹基金支付93%;二级医院由统筹基金支付89.5%;三级医院由统筹基金支付86%。其余比例部分由个人帐户或个人承担。
(二)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所对应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商业医疗保险、职工互助医疗保险以及社会医疗救助等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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