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社会医疗保险卡的申领
(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托幼机构、学校、区民政、区残联在为参保人办理首次参保登记的次月19日后,持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到申办地点所属区的医保经办机构(见下表)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医保卡”)。
| 区医保经办机构 | 地址 |
| 越秀办事处 | 广州市梅东路28号梅花村大厦4楼 |
| 荔湾办事处 | 荔湾区芳村大道友伦里1号首层(芳村隧道口侧) |
| 天河办事处 | 天河区广和路17号 |
| 萝岗办事处 |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志诚大道333号办证中心二楼216室 |
| 黄埔办事处 | 黄埔区大沙北路110号黄埔区劳动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 |
| 南沙办事处 | 南沙区金岭北路合成工业区一排3号南沙区社区管理局大楼二楼 |
| 白云办事处 | 待定 |
| 海珠办事处 | 待定 |
1、参保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2.缴费凭证(银行柜台打印的收据或自助终端打印的收据)复印件;
3.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领卡时领取《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四)原已参保领取了医保卡的人员不需重新申领,只须凭领卡资料到本次参保的登记机构领取《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原医保卡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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