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回复:
你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外地户籍参保人退休前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离开本市时,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到户籍地。如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经本人申请,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和一次性生活费,终结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请向你所参保辖区的社保机构申请办理。
网友提问:
你好,我想咨询关于养老保险的问题,我厂有个员工在公司服务了二十年以上,今年已到退休年龄(女,50岁)社保已经自动停她的各类保险,公司是从2003年3月份开始为她买养老保险的。如果公司跟终止劳动合同(她签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养老保险方面,公司要不要赔偿给她?怎样赔偿?
社保局回复:
你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及其员工。本条例规定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适用于依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特区内的企业及其本市户籍员工。企业及员工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而赔偿问题非我局业务范畴,请你向相关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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