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养老金至100岁不符实际
中国强生辩称,1993年至1995年期间,陈老汉是上海强生的员工,而非中国强生的员工,而上海强生现仍是独立法人,故陈老汉的诉讼主体有误。另外,原告按每月200元主张养老金损失无依据,主张到100岁也不符合实际。且陈老汉的请求也已过时效。因此不同意诉讼请求。经查明,上海强生注册成立于1988年,中国强生注册成立于1992年,两家公司目前的企业状态均为确立。
应该由过错单位承担责任
根据陈老汉陈述,其于1990年10月进入上海强生,出国回来后于1996年进入中国强生。之后,上海强生在其要求下为其补缴了1993年至1995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据此,可以证明陈老汉与中国强生之间的劳动关系于1996年12月方才建立。此前,陈老汉与上海强生存在劳动关系。由于上海强生现为确立状态,如确因上海强生的过错延迟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造成养老金损失的,陈老汉应要求上海强生承担相应责任。现陈老汉要求中国强生承担该责任,无依据。因此,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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