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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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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农民工在城市发展中做出了特殊的贡献,所以给农民工提供养老保险是一种公平的选择,同时也被许多人认为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那么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究竟好不好?专家认为《办法》利弊分明,喜忧参半。

  从《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可以发现几个引人注目的亮点,不仅全面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过去因为相对低收入和人员流动性强而消减农民工参保积极性的因素,在《办法》中得到了切实有效地解决,缴费难和转移难很快就会成为过去。

  日前,人保部已将《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办法”利弊分明,既令人喜又让人忧。

  “办法”对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缴费方面给予了照顾性的政策倾斜,其“缴费比例”规定:“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为12%;

  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至8%”。此可谓实实在在的“三赢”之策——用人单位的利好,用工成本显著降低。譬如某企业使用的一个农民工月薪2000元,当地单位缴费比例为20%,企业就要为该农民工缴费400元;

  按“办法”规定的12%比例缴纳,只需缴纳240元,降低8个百分点,少缴160元。企业使用农民工的成本降低了,就会积极吸纳更多的农民工就业。

  况且,单位缴费数额不影响养老金计发,所以农民工单位缴费比例降低了,不影响其养老金待遇;农民工的利好,个人缴费比例定为“4%至8%”,使农民工有了根据本人经济情况自由选择缴费额度的余地,缓解了缴费压力,有利于提高农民工参保积极性。基本养老保险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的,个人缴费多少与养老金多少成正比,符合公平原则;

  社会的利好,企业吸纳农民工的积极性高了,农民工参保的热情高了,对于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都将发挥重要的积极作用。

  不过,“办法”的操作难度及其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和养老保险基金保障功能的冲击或曰“风险”,却是显而易见的。

  其一,“办法”对于农民工的身份界定,未作具体的明确的规定,不利于具体操作。现在的户口性质呈多元化现象,有的地方户籍已经改革,城市、农村户口性质不再区别;有的人长期定居城市,而户籍却仍保留在农村。

  因为涉及单位缴费数额多少,负担轻重,企业的趋利性势必要避重就轻,职工身份争执在所难免。所以,“办法”应加以补充完善,给农民工予以明确的界定,以便于社保机构操作,避免矛盾,防止发生弄虚作假的逃费现象。

  其二,因为“办法”规定:“原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可按本办法调整缴费标准。”按照官方公布的信息,截至2008年底,全国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约3000万人。这么多人降低缴费8%,再加上相当部分农民工调低个人缴费,按平均每人降低缴费100元推算,全国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每月就要锐减30亿,将使一些地方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加大,原本收不敷出的地方就会更加窘迫。对此,有关部门应该未雨绸缪,及早预案,以免出现养老金支付危机,影响社会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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