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受理后,申领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且需现金支付的当天办结;申请长期待遇的,若经审核为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将书面通知单位或本人;经审核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待遇将于审批的次月发放(如2009年3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条件的,在2009年1月提出申请,2009年4月发放养老金)。
(四)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基本养老金于每月13日前通过委托发放机构划入指定帐户或邮寄给离退休人员。
(五)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属于单位申办的,一次性待遇划入单位指定帐户;属于个人申办并要求现金支付的,由我局将《一次性待遇支付单》中的一联和申领人身份证原件转交指定银行,申办人凭《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到指定银行领取现金。我局办理现付结算业务的时间为每月除最后两个工作日外,全月上午办理(节假日除外)。
(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每年4-6月份中旬应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审验,按照规定向我局待遇核发部提供生存证明,才能继续领取待遇。逾期不能提供生存证明的,将从7月份起暂停支付有关待遇,待补办有关手续后再予以补发。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以虚假材料申报并获得养老待遇的,一经查实,除追回全部非法所得外,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如果申领人不能按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属于我局原因延误的,予以补发延误期间的养老金;属于申办单位原因造成延误的,由单位负责补发其应得的待遇;属于个人原因延误的,由个人承担有关责任,延误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三)在申领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申领待遇时间)的当月,单位或个人必须到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理停保手续。
(四)单位或申领人对核定的养老待遇有异议,应按照《社会保险争议办法》的规定时效及时向我局待遇核发部反映。属于信息、待遇有误的,由待遇核发部负责重新核定待遇。对重核待遇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重核结果的60天内向省劳动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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