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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不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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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虽然一些政策解决了跨省工作者的后顾之忧,但仔细想一想,个人基本养老金水平仍然不会很高,养老单靠这一社会养老保险可不“保险”。

[摘要]虽然一些政策解决了跨省工作者的后顾之忧,但仔细想一想,个人基本养老金水平仍然不会很高,养老单靠这一社会养老保险可不“保险”。

随着社会的发展,跨省、跨自治区、跨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的劳动者队伍正逐渐壮大,这类流动就业者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一直为人们所关心。养老保险费应该交在何处?该由谁负责支付养老金?中途改变工作地域,养老保险怎么办?

其实,目前仍在执行的政策并没有忘记这类人群,但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了一些小麻烦。

根据现行的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如果跨越统筹范围流动,只能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移统筹基金,不同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由最后参保地负责办理退休。这样,由于接收地只能接收到个人账户的钱,但却要承担加上企业缴纳的那部分钱计算出来的退休金,少数转入地考虑到本地区基金支付能力而不愿意接收。

而且,发达地区的平均工资高,社保缴费额相对贫困地区来得多,如果贫困地区的参保人员转入发达地区,并承认转入者过去的参保年限,按发达地区的标准给其发放社保,发达地区的资金就会有较大压力。

为此,有的地方自行出台了户籍、年龄限制条件,或不承认参保人员在其他地区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等。各方的阻力导致一部分参保人员符合规定条件后不能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和享受养老待遇。

新办法问世有望解决矛盾

如今,随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面纱的揭开,原有的矛盾将得以较好解决,跨省工作也不会留下“后遗症”了。

首先《办法》解释了其适用范围。主要对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时,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提供依据。对省内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制定。而对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即使跨省异地定居,也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其次《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参保人员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除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外,不得提前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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