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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养老保险第2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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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养老保险文件是地区政府为了贯彻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发布的一系列解决促进方案。而北京市养老保险第24号文件,则是关于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
  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农村劳动力中的复员退伍军人,其在军队工作的年限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四、2009年1月1日前已经按照《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的规定,参加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本市农村劳动力,其缴费年限计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并参与Z实指数的计算。已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费的,不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五、本市农村劳动力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执行183号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六、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本市农村劳动力,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按照《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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