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打破退休年龄限制
辽宁省人社厅发布新政《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省内各市之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不再受法定退休年龄前12个月的限制。原来在转移养老险关系时,如果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2个月的不能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新政策实施后,不再受限制。2010年7月1日后受限制未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可予以补办。
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居民需携带身份证、《变动通知单》到所属社保分局业务部门填写《参保缴费凭证申请表》,业务部门为参保人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本人携带此凭证及相关手续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B、参保人欠费的可在转入地补缴
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在办理转移手续期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本人申请,可在转入地予以补缴;参保人员在转移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规定在转出地补缴后再办理转移手续。参保转移人员确无补缴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并签字确认后,可据实转移,在转入地由本人申请,按当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规定补缴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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