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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保险创新解决老年护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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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剧,老年护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应当从当前基本国情出发,探索一条适合我国的老年护理政策。

  国外老年护理政策

  德国采取强制护理保险的模式。1995年起,所有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人员都有义务参加社会护理保险,护理保险为需要护理服务的参保人提供家庭护理,目的是为那些失去自理能力及需要经常性帮助的人支付护理费用,其主要管理机构是在法定医疗保险公司附设的护理保险公司。

  根据德国的健康保险制度,德国公民可以向公共疾病基金或者私营健康保险公司缴付保费参加强制性长期护理保险,而公民的收入水平决定其参加何种筹资安排方式。在发生护理时,护理保险的提供机构将评估病人所需的护理服务等级,以便在保障参保人得到便利的长期护理服务的前提下,更好地节约卫生资源,提高效率,确定合理的长期护理费用偿付方式和偿付比例。

  日本为解决老人护理问题,从2000年4月开始实施的护理保险制度,是近年来日本在社会保障领域实施的一项重大改革。护理保险制度的对象是40岁以上的人;护理保险的投保人平均每月交纳2500日元的保险费,一旦得病卧床不起就可以申请护理;护理保险服务包括保健、医疗和福利在内的综合服务。建立护理服务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建立一种便利、公平和高效的援助体系,提高保险费的使用效率,并引进竞争机制,充分发挥民间的力量。

  我国老年护理的对策

  长期护理保险既可以为个人提供年老时所需护理的保障,又可以作为一种良好的投资手段。政府和保险企业应该通力合作,加快发展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市场。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家庭结构的变化和护理成本的增加,整个社会对长期护理保险的需求增加,按照经济学供给满足需求的原则,政府应该支持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具体可以借鉴国外的模式。

  美国的长期护理保险以保险公司为主导,日本和德国以政府为主导。在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需要政府的支持,发展初期,可以参照公民自愿投保,但是在缴费方面由政府、公司和个人三方按一定比例共同缴费,具体比例可以参照现有医疗保险的比例;发展成熟之时再进行政府强制投保。

  政府应该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刚开始发展,缺少相关法律,应该出台相关法律来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国的发展,长期护理保险是长期险,保险公司要提取足够的准备金,承担将来的保险责任,为了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政府要加强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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