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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秉县为乡村医生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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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进一步落实乡村医生待遇,保障乡村医生老有所养。近日,施秉县人民政府印发了《施秉县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全县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条件,缴费规定、参保年龄、享受待遇等作了明确规定,切实解决了乡村医生养老保险问题。

  为进一步落实乡村医生待遇,保障乡村医生老有所养。近日,施秉县人民政府印发了《施秉县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全县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条件,缴费规定、参保年龄、享受待遇等作了明确规定,切实解决了乡村医生养老保险问题。

  《实施方案》规定,乡村医生的参保条件为经县级卫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乡村医生资格证,聘用在村级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现仍在岗的乡村医生。缴纳费用是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统筹参保,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单位缴纳部分由财政全额承担,个人缴纳部分从工资代扣。享受待遇按照国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实施方案》明确,乡村医生离岗时,缴费年限未满15年,本人愿意续保的,可继续参保缴费,养老保险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不愿意续保或病故的,按照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参保的乡村医生被注销职业资格的,从注销之日起不再享受本方案相关政策。

  截止目前,施秉县已为全县72位乡村医生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让乡村医生吃了“定心丸”,切实稳定了乡村医生队伍,确保全县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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