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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子女年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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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爱子女年金保险,是为保障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并协助家长给其子女积累养老金而开办的。
   凡16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少年儿童(以下称被保险人)均可由其父母、袓父母、外袓父母或有抚养关系者(以下称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本保险。保险期限包括保险费交费期与养老金领取期。交费期,从签订保险合同并第一次缴纳保险费时起,直到约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时*止;领取期,为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后的次月起,至本保险责任终了时止。交费期与领取期均为保险有效期。
 
  参加本保险后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有:
 
  一、在交费期内的保险责任是:1.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每年为1000元。被保险人在交费期内因意外事故而致残废,保险公司按《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给付全部或部分意外伤害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交费期内,每个保险年度,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保险公司均按以上规定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在一年内不能超过保险金舸1000元。给付累计达到1000元时,该保险年度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即行终至。2.被保险人在交费期内身故或退保,其受益人或本人可一次性领取退保金,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生存到领取期后,不得退保。
 
  二、本保险在领取期内的保险责任是:保证给付10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固定年金期内身故,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固定养老年金,领满10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领满10年后仍健在,可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为止。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身故,其受益人可领取500元抚恤费。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1.对投保条件有隐瞒或欺骗行为;2.由于被保险人自杀、犯罪行为或由于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所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3.由于战争或事行动所致被保险人的伤残或事故》4.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支出的医疗费;5.因疾病所致的残废。
 
  交纳保险费的标准一般为100、200、300元三档,有经济能力者多交不限。保险费可在投保时一次交淸,也可在5年内按年分次交淸,分次交费者,每年交费额不得低于30元。月领金额另行计算。
 
  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为50、55、60、65岁四档,投保人可选其中一档c到达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时,被保险人可凭保险单证、及有关证明按月领取养老金。
 
  例如:张某为其10岁的子女一次300元的保险费,约定65岁开始领取养老金,每月可领养老金249.50元,10年固定年金可领299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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