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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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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大学生小林,学期结束后返回家乡,乘坐火车。购买本保险两份,支出保费2元。获得意外险死残保障16000元,意外医疗费保障4000元。

  产品特色

  一、专门针对乘坐交通工具所带来的风险提供的保险保障,这些交通工具包括火车、汽车和轮船。

  二、保险责任包括意外伤害直接导致的医疗费用。

  三、如果乘客中途在客运部门的安排下转乘其他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四、收费低廉,购买方便。

  投保示例

  大学生小林,学期结束后返回家乡,乘坐火车。购买本保险两份,支出保费2元。获得意外险死残保障16000元,意外医疗费保障4000元。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一、凡乘坐火车、汽车、轮船的旅客,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本人及其亲属或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均可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体残疾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不同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医疗、医药费用,保险人按实际支付费用的80%予以补偿,但以本保险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每一位被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累计不超过其约定的保险金额。一次或累计给付到达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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