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延型养老保险能否实施的关键在于税务部门的态度。税延型养老保险的税收延迟支付与我国现有税法存在抵触。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居民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在领取养老金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税延型养老保险的缴税方式恰恰相反,在购买时允许税前扣除,但领取养老金时需要补缴税款。即现行税法没有对延迟支付做出说明和规定,实施税延就是改变税收方式和政策,需要建立健全相应法律法规,这将牵涉到整个税收体系的重新组建;而且,递延税收优惠,将带来即期国家财政收入的损失,需要税务部门让渡部分利益。以上两方面原因决定了税收政策制定者的态度将是税延型养老保险能否顺利推行的关键所在。
税收政策制定者在进行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决策时,不仅应考虑到国家财政承受能力、政策的即期影响,同时更应看到政策推行后的长期效应。
首先,从当前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来分析该政策实施的可行性。近年来,我国财政收入持续高速增长,而且税收收入的增长持续高于同期GDP的增长,我国已具有相当的经济实力和财政实力。同时,从税收收入来源的结构上看,2008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国家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仅为6.87%,可以预见,部分个税的延迟纳税优惠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即期影响并不大。因而,当前实行税延型养老保险是国家财政力能所及的可行政策。
其次,从政策实施的长远影响来分析。从短期来看,个人所得税的一部分延交,将会减少国家短期税收收入,但该政策实施后,保险公司业务量必定增加,保险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将上升,通过该政策,还可刺激投保人当期消费,带动消费领域税收的增长,因而不仅不会降低国家税收收入,还可能对未来财政收入发挥递增效应。
而且,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测算,实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当期延迟纳税1元,就可以建立20元的养老保险基金,因而通过该政策鼓励个人建立补充养老计划,将有助于健全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从长远减轻我国国民养老的财政支出压力,并提升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综合保障能力。
税收由国家强制性、无偿性征收,是形成一国财政收入的基本来源,但我们不能只关注税收形成财政收入的“来源”职能,同时应注重发挥税收手段的经济“调节”职能,特别是注重区别发挥不同税种在税收调节职能中的作用。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征税侧重点在增加财政收入的大税种不同,当前,个人所得税的侧重点应更多地体现在经济“调节”方面。国家税务部门在进行个税递延征收政策的决策时,须着眼长远,关注此项税收优惠的经济“调节”职能,预见到此项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发挥的长远经济社会效应,处理好短期税收收入增长与长远民生利益保障之间的关系。
讨论已久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有望“破冰”,以税收优惠促养老险创新发展的思路值得我们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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