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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修订养老保险条例 缴费比例拟提至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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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有所提高,将包括统筹养老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病残津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等。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拟从职工缴费工资的18%,提高到21%。其中,职工缴纳比例不变,用人单位增到13%。”为完善深圳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草拟了“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昨日,深圳市法制办就这一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市民可在下月15日前反馈意见。

  用人单位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3%缴纳

  修订草案称,用人单位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职工上月工资总额。其中,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缴费基数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60)%计征养老保险费。

  在缴费比例上,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职工缴费工资的21%,有所提高。其中,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没有变化,而用人单位则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3%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有所提高,将包括统筹养老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病残津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等。

  逾期仍不缴社保费最高处欠额三倍罚款

  修订草案还称,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市社保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市社保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市社保机构每年将对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年审。

  如已招工,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市社保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职工对当月缴费基数有异议的,可从次月起两年内向市社保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调整缴费基数,经市社保机构审核属实的,予以调整。但逾期提出申请的,市社保机构将不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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