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给付环节的税收政策。绝大多数国家都对给付的保险金征收一定的税。欧盟国家中除了卢森堡之外,都对保险金征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也都在此环节征税。
从国外商业养老保险的税制设计过程来看,对商业养老保险给予税收优惠,本质上就是政府牺牲短期内一定的财政收入,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鼓励和引导就业者通过投保商业养老保险来自主安排退休金。对保险公司的征税制度分析 我国的情况 营业税。商业养老保险的供给者主要是保险公司,涉及的税种主要是营业税和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开办1年期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医疗保险等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这对保险公司开展商业养老保险无疑具有促进作用。
所得税。与其他业务一样,保险公司开展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所有保费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并允许在税前扣除规定比例的成本费用和责任准备金。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的保险公司,对不同性质、规模的保险公司并无区别。
四、世界主要国家的情况
营业税。考虑到商业养老保险具有的储蓄功能,世界主要国家对保险公司开展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政策大多制订得比较宽松,大多数实行免税或低税率政策。
所得税。在计税基数的规定上,世界主要国家的计税基数一般都是净所得,即保费、投资收益和已实现的资本收益等收入项目,减去费用、佣金、赔款或给付金和准备金等扣减项目后的余额。但在税率的规定方面,大多数国家采用累进税率,部分国家还根据不同的公司性质、规模、所得税基础在所得税税率上有所区别。如美国为鼓励小型保险公司的发展,对于资产少于5亿美元的小型人寿保险公司给予税收优惠,允许在应税收入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的扣减。
此外,还有部分国家对养老保险适用特别优惠的税率。如瑞典对养老金保险适用10%的所得税率,但对个人人寿保险适用25%的税率;又如澳大利亚,对退休金计划业务按15%纳税,但对非执行退休金计划业务按最高税率47%纳税。通过对寿险公司销售的不同险种制订不同比例的差异税率,引导寿险公司主动销售退休金计划,进而实现鼓励国民有计划地安排养老退休金的意图。
五、调整我国保险税收政策,促进商业养老保险发展
我国一直在提倡建立由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大支柱构成的养老保障体系。但是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强制执行以不断扩大覆盖面不同,商业性养老保险需通过各种政策特别是税收政策来引导和鼓励其发展,若缺乏有效的政策支持,第二和第三支柱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仅靠第一支柱,则很难解决国民的养老难题。
六、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笔者对我国的保险税收制度提出以下建议:
明确对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规定。尽管国家在有关文件中都提出要支持与鼓励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但并没有出台具体量化的政策。如果要大力促进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必须在法律上明确商业养老保险可享受的优惠政策。同时,针对商业养老保险享受税收优惠的操作细则也必须尽快制订,如对实行企业年金计划的雇主缴费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工资总额”的定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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