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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衔接政策摘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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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且参保时不满60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征地参保人员”),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5.本市参加老农保人员,已经领取老农保养老待遇的,继续发给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并纳入城乡老年人管理范围。

  6.本市参加老农保人员,已经享受城镇企业职工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其老农保个人缴费和集体(企业)补助一次性清退给本人,并终止老农保关系。

  (二)外省市户籍参加老农保人员

  1.具有外省市户籍参加老农保的人员(以下简称外省市参加老农保人员),达到老农保养老待遇领取年龄时,经本人申请,可将其老农保个人缴费和集体(企业)补助转入其户籍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也可将老农保个人缴费和集体(企业)补助一次性清退给本人,并终止老农保关系。

  2.外省市参加老农保人员,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转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时,经本人申请,可将其老农保个人缴费和集体(企业)补助作为个人缴费部分计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可将其老农保个人缴费和集体(企业)补助一次性清退给本人,并终止老农保关系。

  3.已经领取老农保养老待遇的外省市参加老农保人员,凡申请一次性领取老农保个人缴费余额的,可予以清退,并终止老农保关系。一次性清退标准为:参加老农保个人缴费和集体(企业)补助之和减去本人已领取老农保养老待遇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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