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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养老金如何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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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老人”待遇标准计发。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中2014年9月30日(含)前已退休且原属于编制内的人员(即“老人”),继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为确保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新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平稳衔接,对“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1.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计算公式为: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A×MBC)×∏Nn=2015(1Gn-1)

  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

  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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