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年满85岁以上的,从2015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100元;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年满85岁以上的,从达龄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②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年满90岁以上的,从2015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年满90岁以上的,从达龄之月起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2)对1953年底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3)对国务院批准的艰苦边远地区(黔江区、武隆县、巫山县、云阳县、城口县、巫溪县、奉节县、石柱县、彭水县、酉阳县、秀山县)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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