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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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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实施新办法 本报讯11月10日,省政府发布了《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其中,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
  改革前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在册正式)人员并按原干部管理权限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按月领取退休费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及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含基本退休费、符合规定的退休人员补贴和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发放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之前拖欠的退休费及其他待遇,按照“谁拖欠、谁清欠”原则处理。

  据了解,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继续按照国家及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离休费仍按原渠道支付。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职业年金基金归集到省级,实行统一管理。

  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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