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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财富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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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满八十八周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祝寿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1)养老年金

  从您与我们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止,被保险人每生存至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我们按约定的养老年金额度每年给付一次养老年金,并保证给付养老年金二十次。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继续在每年的养老年金领取日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剩余次数的养老年金,直至我们累计给付的养老年金次数达到二十次,本主险合同终止。

  首次给付的养老年金额度等于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自给付第二次养老年金起,受益人每次可领取的养老年金额度为上一次养老年金额度与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三(3%)之和。

  (2)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满八十八周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祝寿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3)提前满期保险金

  经您申请,本主险合同可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提前满期,在我们确认了您的提前满期申请后,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我们将按保单上载明的提前满期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提前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您需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之前至少提前六十天向我们书面提出提前满期申请。

  (4)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前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您已交保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后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前因疾病身故,或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前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我们按您已交保险费的百分之一百三十(130%)和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保证给付期后、满88周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前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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