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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型财险新规严中带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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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过去几年,它也曾经风光过,只是,当中国保监会在2008年底下发《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之后,便逐渐远离了人们的视线。

  时隔3年半,保监会于5月22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下称“新《通知》”)。此举意在何为?业内外解读众说纷纭,或理解为严控,或理解为松绑。

  5月23日,一位业内专业人士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可以将新《通知》理解为是在更加注重偿付能力监管的前提下,给予公司产品更加宽松的政策,而并不是“松绑”的概念,只能说是一种常态化的管理。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为避免风险传导,当时才对这类产品进行了严格把控。

  放宽收益幅度

  “这次文件是在2008年文件基础上的一次修改。主要是放宽了财险公司在投资型产品上的收益幅度,原来是规定预定型产品的收益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80%,现在则是规定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1个百分点,5年以上产品按5年期利率计算。这等于是提高了产品的竞争力。”一位业内专业人士分析说。

  举例来讲,如果银行1年期储蓄存款利率定为3%,那么,保险公司这种预定型产品的收益率按新规定计算即不能超过4%,而按以往规定计算则不能超过2.4%。显然,收益率放宽的幅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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