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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到退休年龄可一次性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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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9月8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该厅与省财政厅、省地税局8月26日联合制定并印发了《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对参保范围、缴费基数、缴费年限计算、待遇标准、领取待遇条件等进行了明确。
  缴费基数

  今年起以上年度本人月均缴费工资计算

  参保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以2014年10月本人缴费工资计算。2016年1月1日及以后的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如遇国家或我省工资政策统一调整,涉及上年缴费工资变动的,缴费工资基数作相应调整。新录(聘)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从到用人单位报到并起薪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调入或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从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起薪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当年各月缴费工资基数按起薪当月本人月缴费工资核定。

  缴费年限

  改革前连续工龄视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企业职工在企业工作期间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计算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劳动合同制职工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连续工龄,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工作人员,在改革过渡期内按老办法计发养老待遇,改革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按规定折算工龄,最长不得超过5年;按新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特殊工种工作年限不折算工龄或缴费年限。

  待遇标准

  过渡期内职务升降后退休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发

  过渡期内(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职务(技术职称)升降后退休的工作人员,其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参照升降后同等条件(如职务、技术职称等)的退休人员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确定,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发养老待遇。过渡期后职务(技术职称)升降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严格按照《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享受特殊人群调节金待遇的人员,享受国家和我省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警衔津贴、教龄津贴、中小学教师和护士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野外地质勘探队和测绘地理信息系统测绘队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高出部分等项目的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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