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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保险真的能防小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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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最近几年是结婚的高峰,每逢节假日都可以看到一对办理婚事的幸福新人。面对如此大的商机,保险公司为了吸引新人的“眼球”,也推出了各种以爱的名义投保的 “爱情保险”.不过记者发现,国内的爱情保险并不是保障人们的爱情与婚姻。

  大多数夫妻都希望婚后生活稳定而长久。但是,世事难料,终因各种各样的理由而解体。据统计2011年中国共有287.4万对夫妻“劳燕分飞”。在这样一种背景和心态下,不少人又开始关注起“爱情保险”。

  许多人寿保险公司早就注意到了年轻夫妇“保障爱情”的情感需求,特别定制了几款可以由夫妇双方共同购买的“联合人寿计划”。这些计划的卖点就在于夫妻俩只需要购买一份保单,共同支付保费,就可以双双成为被保险人,同时两人都有受益权。这些险种不仅具备两全或终身的人寿保障,还可以在这些“爱情保障计划”之后选择住院补贴、女性疾病、医疗费用等附加险。且该保险的投保人必须是具有法律关系的夫妻,未婚情侣无法凭恋爱关系就购买此类保险,只有在领取结婚证后才可以投保“爱情保险”。因此市场上有人戏称该保险为“防小三保险”。

  然而,“爱情保险”在国外早已有之。英国的一种“爱情保险”内容是,每对夫妇每月交5英镑,自保险之日起和睦相处25年,可领到5000英镑的保险金;如果经调解无效离婚,被遗弃一方可获3000英镑。瑞典的一些爱情保障方式也类似。美国则有一些“分产合约”,双方离婚按保单上的比例分家产,若因为保险责任内的事故不能履约,则由保险公司赔偿。还可以约定,因婚外情导致婚姻破裂的一方,在财产分配上将受的惩罚。韩国该类险种已有约20年的历史,包括婚前和婚后爱情保险。前者以恋爱者是否成婚为给付条件;后者以婚姻存续到一定年限为给付条件,婚姻中断即止。

  我们可以看到,国外“爱情保险”更多是对夫妻双方维系长久婚姻关系的一种鼓励,是没有“防小三”功能的。而我国所谓“婚姻保险”或“防小三保险”,不过是一份受益人是妻子的普通寿险,特殊之处在于一旦离婚,退保的那部分资金只能支付给妻子,而且这类保险只是在丈夫买给妻子的时候才有意义,如果是妻子自己购买,就和买一份普通的保险没有任何差别。丝毫也无法实现“防小三”的作用。当然,该保险的出现仍然是一种进步,因其更加侧重保护妻子的权益,加强丈夫的责任感,总的来说是有利于婚姻关系的。

  难道真的无法设计出一份保险能“防小三”吗?回答是肯定的,至少在当前的物质条件和立法水平下,我们是无法通过设计一款保险来“防小三”的。究其原因主要在于道德和法律的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

  综上所述,一方面,“防小三”更多的要归于道德的规范,是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的选择,因此法律是无法干预的。另一方面,如果一旦“防小三保险”真的出现,也会因为道德风险的难以把控,而滋生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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