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全称:国泰美福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类型:主险
险种类别:分红险
所属公司: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投保年龄:0-60岁
缴费方式:年交,十年交,十五交,二十年交,
保险期限:至80岁
产品特色
该产品搭配国泰附加美福人生重大疾病保险,组成国泰美福人生重大疾病保险计划。
该计划涵盖重疾种类广,2倍保障金额高;两年一返还,还本速度快;
双倍身故保障,双倍满期给付;每年分配红利,坐享经营成果;
一张保单在手,疾病养老无忧。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3.1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一)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当日及以后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二)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退还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止,按年交交费方式无息计算所应交的本合同及附加美福重疾合同的保险费总额(不包含特别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前述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两者,我们仅按其中一项保险金的约定给付;若被保险人同时导致一项以上的第一级残疾程度的,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仍以一项为限。3.2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日起,每届满两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给付生存保险金。3.3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年龄达到八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第一级残疾的,本合同及附加美福重疾合同效力一并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及附加美福重疾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如投保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则我们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退还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第一级残疾的,本合同及附加美福重疾合同效力一并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及附加美福重疾合同的现金价值。附加美福重疾合同因其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而效力终止时,本合同效力一并终止,并依照附加美福重疾合同约定,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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