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保险金=1.05×基本保险金额×交费频次折算系数×已交费期数
3.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照意外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全残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患疾病,并且自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疾病被鉴定为全残,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患疾病,并且自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疾病被鉴定为全残,本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1.05×基本保险金额×交费频次折算系数×已交费期数
3.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事故被鉴定为全残,本公司将按照意外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若被保险人在患疾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三)水陆公共交通意外额外保险金给付
1.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外,另按意外保险金额的一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水陆公共交通意外全残额外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二项给付全残保险金之外,另按意外保险金额的一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全残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航空意外额外保险金给付
1.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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