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在两家公司投保定期寿险
吕先生今年38岁,因肺癌于今年5月身故。此之前,吕太太为丈夫在两家公司分别投保了保额为15万元和30万元的定期寿险。定期寿险不存在重复投保,身故属定期寿险保险责任,因此两家保险公司分别赔付了15万元和31.8万元保险金(包括续保奖励)。定期寿险属定额给付型险种,索赔时也不需要发票和住院费用清单。
案例三:在两家公司投保意外险
李女士今年30岁,去年8月因严重车祸致左脚和左手截肢,评定为一级伤残。此前,李女士自己及单位分别为其投保了两份保额为20万元和10万元的意外险。由于意外伤害保险同样不存在重复投保,车祸属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分别赔付了20万元和10万元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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