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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保险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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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调解结案是保险公司诉讼案件应诉的主基调。调解结案对保险公司而言,最直接的效应就是个案赔款的降低;从长远而言,会在客户中产生良好理赔信誉,对客户的维系具有重要意义。

  郭基玉律师,现任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主任、赣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2008年被江西省司法厅评为“省优秀律师”,海融保险法律服务团队的创建人、首席律师,曾为多家保险公司提供道交法司法解释、保险法司法解释等专业培训;成功代理过一批典型的胜诉案例,多件案例入选《保险诉讼典型案例选》。带领的团队自2007年以来代理保险公司诉讼案件超过3000件,推动保险公司成立调解中心,并取得良好的减赔效果及社会效应。

  □记者袁婉珺

  随着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大幅度提升,保险诉讼案件也在逐年攀升;案件数量大幅度增长后,保险公司越来越多地重视调解结案的重要性。如何有效地加大调解力度,防范诉讼风险、降低诉讼赔款?记者采访了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主任郭基玉。

  《中国保险报》:结合您的工作实践,请您谈谈调解结案的必要性和意义。

  郭基玉:保险公司诉讼案件,从案由上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包括因交通事故派生的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等),一类是保险合同纠纷,前者的案件数量比例要占到80%以上。从案件的争议程度上,可以分为四大类,第一类是没有争议案件,比如原告的赔偿请求远远超过保险限额的情形。第二类一般性争议的,对个别赔偿项目赔偿金额计算上的争议,比如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具体赔偿项目上,还有就是原告在诉讼主张中对个赔偿项目计算存在明显错误的,如被扶养人生活费按收入而非按消费支出计算的,这类争议事项前提是属于保险赔偿范畴,争议归结点是少赔。第三类是案件事实存在明显争议,如农村户籍的原告是否符合居住并收入来源于城镇的事实认定等,可能引起赔偿金额产生巨大差距的争议事项。第四类则是对法律适用上的争议,如保险公司援引免责条款进行拒赔抗辩的案件。就案件争议程度而言,没有争议的案件占据比例较低,一般占案件总量的10%左右,通常出现在单保交强险或重特大事故上,保险事故损失远远超出保险限额。一般性争议的案件,是保险公司应诉案件数量最多的,至少占到60%以上接近于70%。案件事实争议的案件,在10%-20%之间,拒赔案件约占10%。

  细分保险公司诉讼案件的各种类型后,我认为,调解结案是保险公司诉讼案件应诉的主基调。其中,一小部分没有争议的案件,应当可以全部调解结案。占到保险公司60%-70%的一般性争议案件应当以调解为主,这部分的调解率应当占到90%以上,得出这种结论的依据是:各个法院通常都有对某些赔偿项目计算方法的指导性意见或者习惯性做法。对于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争议性质的两类案件,就应当从承保流程、理赔查勘跟踪等环节是否到位进行综合考量。根据我的经验,这两类争议案件保险公司的胜诉率肯定低于50%,一般在10%-20%之间,所以我觉得这两类案件的调解率也应当高于50%。因此,我认为保险公司诉讼案件调解率不应当低于70%,正常应该达到80%-85%。

  《中国保险报》:在调解中遇到哪些问题,当事人的态度一般是怎样的?是否愿意调解?

  郭基玉:调解结案对保险公司而言,最直接的效应就是个案赔款的降低;从长远而言,会在客户中产生良好理赔信誉,对客户的维系具有重要意义。

  先以没有争议的案件为例。我们团队曾代理了一件承保交强险而原告伤残三级、诉讼请求60余万元的案件。我们收到的案件移送表中,法务签署的意见是对伤残等级申请重新鉴定,我看原告的伤残鉴定报告后判断其伤情没有太大疑问,即便重新鉴定能改变伤残等级,原告的赔偿金额也要远超保险限额。遂与法务沟通,法务回复是省公司要求八级伤残以上必须重新鉴定。我没有急着代书重新鉴定申请,而是与主审法官电话进行沟通,请法官与原告联系,是否可以单独与保险公司进行调解?法官很快回复,原告表示保险公司如能尽快理赔,可以在交强险12万元限额少1万元赔款进行调解。于是,我将准备代书重新鉴定申请的工作,改成向保险公司写了调解上报表,并特别备注:此案无重新鉴定必要,按11万元调解结案的方式不仅可以使公司少赔1万元,还可以让当事人减少讼累,提升公司理赔形象。此案省公司批复同意我的调解方案。这一类案件,绝大部分的受害者或垫付过赔款的客户,都非常希望保险公司能够尽快赔款,且都能产生不同程度减赔效果。反之,如此类案件以判决形式结案,保险公司不但没有减少赔款,还要额外支付应诉费用。

  对于一般性争议案件。法院通常是以指导性意见或习惯性做法进行判决,保险公司应诉前,基本能够判断案件的裁判结果,调解方式通常都是以法院的裁判结果为衡量标准进行适当调低标准计算赔款。比如受理法院对护理费的计算标准一般按100元/天计算,调解通常是在80-90元/天进行调解;又如受理法院判决不支持扣除非医保费用,调解时通常按医疗费用的5%-10%扣除非医保费用。这样的调解效果,看似不明显,但实际上是诉讼调解减赔最具成效的;以保险公司全年应诉的此类案件涉案起诉金额1000万元来计算,调解减赔比例一般在10%左右,减赔金额为100万元左右,对于保费规模稍微大些的公司来说,起诉金额上亿元是正常的,这类案件能给公司减少近千万元的赔款。

  对于案件事实争议、法律适用争议的案件。此类案件的调解,相对把握的难度较大,从而也形成了判决结案与调解结案的巨大反差。比如农村户口适用城镇标准的问题,保险公司通常都是苛求法律条文,而法院裁判时,则采取相对较为宽松的衡量尺度,这其中既有保护弱者的立场,也有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的大背景下一些特殊现象等诸多因素。此类案件的调解,如果尺度把握好,往往能起到出其不意的效果。比如我们团队调解此类案件时,一般根据原告的举证情况,来拟定按农村标准适当增加、农村城镇折中方式、按城镇标准适当减少等灵活多变的方式。

  《中国保险报》:影响保险公司调解率的因素有哪些?

  郭基玉:根据我们十多年保险代理经验,影响保险公司调解率的主要因素有:

  第一,上级公司出于管控风险而制定的各种诉讼管理规定,以及上级公司业务经办人员对涉案的受理法院司法实践了解程度等因素,是制约调解率的最重要的因素,尤其是后者。比如,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江西各地市中级法院的做法就不一样,如果对每个地市法院做法不了解,往往就无法把握案件的走向;又如每个法院对农村户籍适用城镇标准的裁判尺度不一,如果以一种标准去衡量,往往很多案件无法调解。

  第二,保险公司与法院的沟通协调,也是重要的一个环节。保险公司应当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庭室阐明调解意愿,以及调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难处等等。保险公司如果能够得到法官的支持,调解率及调解效果将会明显提升。

  第三,保险代理律师的尽职程度,也是影响外包案件调解率的重要因素。我曾不止一次跟保险公司的领导说,衡量一位保险代理律师是否尽职,只需看其代理案件的调解率。对于代理人来说,调解的前提是要能够预判案件的裁判结果,调解的目的是为了减赔;调解率太低,要不水平有限无法预判案件结果,要不不愿意承担责任而走应诉流程。

  《中国保险报》:如何处理好调解与应诉的关系?哪些案件适用调解,哪些案件应诉?

  郭基玉:在加大调解力度后,保险公司及其代理律师,可以集中精力去把握无法调解的争议案件或者认为确实有诉讼价值的争议案件;尤其是对于代理人而言,如果每个案子都在竭尽全力去应诉抗辩,可能就会减低对重大案件的把握程度。比如,我作为我们团队创建人,由团队其他成员应诉一般性争议案件,我只负责对案件事实争议及法律适用争议案件的把关、应诉;也曾经代理过一大批的胜诉案例,有些案件具有典型的以点带面的效果。从另外一个层面来说,对于单个公司主体而言,其诉讼案件基本集中在某个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如果每一个案件都是据理力争,都是穷尽诉讼程序,法官都会出现视觉与听觉疲劳,甚至会让法官认为保险公司就是浪费司法资源,也往往会忽视真正有价值的抗辩事由;只有集中精力去应对确实存在重大争议或具有代表性意义的某类案件,保险公司在应诉案件才能迎来积极主动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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