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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买保险 投保人底气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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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进行规范。记者发现《指导意见》除首次规范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订立标准外,很容易引起纠纷的细节(比如合同生效时间、告知义务、第三者索赔、人伤治疗特殊药品使用等方面)均有了具体规范。昨日,记者请长期从事保险法律工作的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栾永明律师就此进行详细解读。

  明确保险合同何时生效

  保险合同何时生效,纠纷案件屡现媒体。比如,有车主已经交了保费,但保险公司次日可能才出保单,而正在此时出险了。以前保险公司就以未发出正式保单承保为由拒赔。本次省高院规定,只要投保人交了保费或投保单即可认定保单生效。在法院案件审理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保单是成立的,法院也会支持。栾永明律师提醒大家注意,这一条原则生效还有一个前提,即“正在等待被保险人体检结果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他表示,省高院的这个规范对于财产险合同意义明显,对于人身险合同则无太大帮助。因为,人身险合同保险公司通常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之日起如何如何”,他认为这种表示当然有效。

  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

  关于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也是近年保险案件频发的焦点。争议出现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往往是自说自话。新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虽然明确即使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只要合同维持期限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也不得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拒赔。但是,如果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投保后两年内被发现,又该怎么办呢?

  省高院本次规定,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事实确已达到是否同意承诺承保或提高费率的程度,保险公司负有举证责任。栾永明称,换言之,保险公司需要拿出证据证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实的确足够严重。省高院的这次明确规范对投保人有利。

  关于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栾永明也提醒大家,按照省高院此次的规范,保险公司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问,不问的可以不答。即便是问了,比如是一个电话,或是一次谈话,但没有落实到书面上,按照法律规定也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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