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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星高照终身寿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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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计划是由《生命福星高照终身寿险(分红型)》及《生命附加福相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组成,其中《生命福星高照终身寿险(分红型)》为保额分红保险产品,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具体请以保险合同为准。

  计划组合

  生命福星高照终身寿险(分红型)+生命附加福相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责任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年内,给付已交保费

  18岁前,累计已交保费的1.05倍+累积红利保额对应现金价值+终了红利

  18岁后,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8岁前,累计已交保费的1.05倍+累积红利保额对应现金价值+终了红利

  18岁后,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

  医疗保险金给付

  年满60周岁之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进行治疗,按附加险保额的5%给付医疗保险金,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医疗保险金等额减少。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1.一年内因疾病导致重疾,给付已交保费

  2.意外或者一年后因疾病导致重疾,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的差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同时退还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可能分配的终了红利。

  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之前,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1.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轻症疾病之疾病状态,给付已交保费。

  2.意外或者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轻症疾病之疾病状态,给付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每一轻症疾病,本公司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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