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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鑫盛终身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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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特色低保费高保障,体现保险真谛,有多种交费方式,满足个性所需,周年保单分红,更添额外惊喜。本产品投保门槛低,偏重保障,可以附加“平安鑫盛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大病;附加“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医疗报销;附加“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医疗费用A(B)"保生病住院报销。附加险是交一年保一年。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鑫盛终身寿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10.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10.2)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10.3)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5周岁。
 
  1.4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0.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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