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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和谐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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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人保寿险和谐人生的结算利率为年利率,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由我们确定,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您可通过拨打我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18 或登陆人保寿险网站查询当月结算利率。本资料仅为帮助您理解产品所用,具体规定以产品条款为准。产品详情请垂询人保寿险各营业网点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18 。
  投保年龄28天-60周岁保险期限终身
 
  购买渠道代理人适用性别不限
 
  缴费方式期缴最低收益率2.50%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身故或全残之日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是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责任的范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8.3);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8.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8.6)的机动车;
 
  (6)战争(见8.7)、军事冲突(见8.8)、暴乱(见8.9)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8.10)。
 
  对于多收取的风险保障费,我们将无息一并退还。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多收取的风险保障费,我们将无息一并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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