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交清、10年、20年、交至55岁、交至60岁
保险期间
终身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将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二、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全残,我们将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三、提前给付保险金和保险费豁免
保险合同生效一年后,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经该医疗机构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十二个月以下者,可向我们申请提前给付保险金。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最高为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0%,保险金额的剩余部分将在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给付。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最多只能申请一次提前给付保险金。
我们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金及保险单现金价值均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减少,减少部分对应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在我们提前给付保险金后,我们将豁免本保险合同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红利领取方式
投保人可选择下列一至五项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
3.抵交保险费
4.交清增额保险
5.购买一年定期寿险
6.其他。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将按第二款方式进行红利给付。投保人每年可申请变更红利领取方式一次。
年金选择权
在保险合同生效满十年且继续有效的前提下,投保人可以从55周岁、60周岁、65周岁三个年金转换年龄中选择一项,将本合同转换为我们届时提供的年金保险产品。
若投保人行使年金选择权,我们将以我们届时公布的年金转换系数为标准计算被保险人的年领年金金额,每年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未领满20年年金,我们将按照年领年金金额的20倍扣除被保险人已领取年金金额之后的余额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满20年年金,则我们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责任免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自杀;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此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
3、被保险人因犯罪行为或因拒捕而导致身故或全残。
如出现上述三种情形之一,若保险合同有现金价值净额,我们将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保险合同终止;若保险合同有未偿清的保险单贷款,我们在退还上述款项时将扣除该等贷款的本息。
但是,若发生上述第二、三种情况且投保人未交足两年保险费,我们将不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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