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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家险企偿付能力不达标 偿二代倒逼中小险企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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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偿二代”二期的风险监管范围和规则在逐步深化。未来监管重点将从“保险行业内”向与保险业相关的“外延公司”过渡,尤其是对保险集团的监管要更为细致。
   在偿付能力面前,170家保险公司排排坐,5家步入“未达标”之列。
 
  近日,保险公司第一季度偿付能力整体情况出炉,根据风险综合评级结果,在参加评估的170家保险公司中,5家公司被评至C、D级,较2016年第四季度增加了2家。
 
  保监会按偿付能力综合风险的高低将保险公司分为ABCD四类来分类监管,其中C、D类公司,是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公司。
 
  业内人士分析,“偿一代”是以规模为导向,而“偿二代”则是以风险为导向,如果一些公司不及时转变,未来很可能会被列入C和D级别。
 
  5家险企不达标
 
  保监会发布的数据显示,一季度末,保险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38%,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221%,均显著高于100%和50%的偿付能力达标线。
 
  其中,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69%、230%和330%。保险业资本实力持续提升,全行业实际资本3.4万亿元,较上季度末增加1899亿元,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达到2万亿元,较上季度末增加794亿元。
 
  而根据风险综合评级结果,在参加评估的170家保险公司中,A类公司94家,占比55.29%;B类公司71家,占比41.76;C类公司3家,D类公司2家,合计占比2.9%。总体看,风险较高的企业数量有所增加,2016年被列为C类和D类的公司仅有3家。
 
  记者注意到,此次保监会并未公布风险综合评级结果具体情况,公开资料也需要等到今年第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才能体现。但从一季度末的寿险公司偿付能力来看,两家中外合资险企——新光海航人寿与中法人寿明显低于达标线。新光海航人寿的核心和综合偿付能力均为-205%;中法人寿的核心和综合偿付能力均为-277%。
 
  2016年以来,保监会积极推进“偿二代”实施工作。从去年第二季度起,“偿二代”下风险综合评级(IRR)制度首次运行,该制度是“偿一代”分类监管的升级版,建立了定量监管和定性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机制,综合考虑公司量化风险和难以量化的风险,是对保险公司风险状况最全面的评级。如果分类监管评级为C、D类,且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保险公司的投资范围、分支机构增设、新业务开展都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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