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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人寿岁岁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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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年金转换选择权 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在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可以申请年金转换,即将满期保险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按我们当时提供的年金领取方式及领取金额转换为生存年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每年在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额乘以您所选定的缴费期间对应的给付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首期生存保险金将在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周年日给付。 交费期间 3年 5年 10年 每年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4% 6% 8% 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发生以下两种中的任一种意外伤害事故,自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发生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我们除给付事故发生时的当年度保额,还按基本保额乘以您所选定的缴费期间对应的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给付倍数给付身故保险金,但事故发生时当年度保额之外的给付数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本合同效力终止。 交费期间 3年 5年 10年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给付倍数 3倍 5倍 10倍 (2)若被保险人发生航空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我们除给付事故发生时的当年年度保额,还按基本保额乘以您所选定的缴费期间对应的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给付倍数给付身故保险金,但事故发生时当年度保额之外的给付数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本合同效力终止。 交费期间 3年 5年 10年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给付倍数 3倍 5倍 10倍 2.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1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事故发生时当年年度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3.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1或2的原因导致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不支持身故保险金,但无息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至期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当年度保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年金转换选择权 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在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可以申请年金转换,即将满期保险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按我们当时提供的年金领取方式及领取金额转换为生存年金。

  产品特色:

  · 生存给付年年有,按比例

  · 分红领取年年行,可积累

  · 身价保障倍倍高,比例高

  · 金账附加年年赚,复利好

  · 年金转化我专属,计划强

  投保规则:

  · 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65周岁(含)

  · 交费期间:3年交、5年交、10年交

  · 保险期间:10年

  · 交费金额:人民币3000元起,且为1000元的整数倍,最高年交保费500万

  保险责任

  · 疾病和一般意外身故:给付“基本保额×已交费年度数”

  ·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根据选定的交费期间额外给付“基本保额×给付倍数”,但不超过200万元

  · 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根据选定的交费期间额外给付“基本保额×给付倍数”,但不超过200万元

  · 生存金:每年根据选定的交费期间给付“基本保额×给付比例”

  · 满期金:给付“基本保额×已交费年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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