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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25%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25%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九、二十、二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5%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二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30%给付创业保险金,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照投保人所交保费(不计利息)的1.5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鸿星少儿险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鸿星少儿险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鸿星少儿险交费方式:

  分为一次交清和按年交费两种,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为三年、六年和九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以上描述为简要介绍,最终均以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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