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下列两项金额之和:
①保险金额的10%;
②您已交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我们将对自动垫交的保险费计收利息。
如果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全额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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