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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医疗与重大疾病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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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以重大疾病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疾病保险,一般称为重大疾病保险。即只要被保险人确认罹患了保险条款中列出的某种大病,无论是否已经发生医疗费用,也不管一共发生了多少费用,都可获得保险公司的约定额度的补偿。这种保险不需要被保险人提供相应的费用发票。
   案例:
 
  今年41岁的张先生是某中小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单位为他购买了社保,2008年,张先生自掏腰包投保了年年安康保障计划30万元,2009年3月,张先生遭遇不幸,因心肌梗塞在医院住院治疗。社保赔付了张先生医疗的大部分费用,保险公司则一次性给付其3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
 
  张先生患心肌梗塞后无法从事劳动工作,张太太是家庭主妇,家庭经济状况急转直下,孩子在读初中,需要供养,张先生本人还需要一些药费及营养费,这些都是社保无法解决的。30万元的保险理赔款对张先生一家而言是雪中送炭。
 
  社保医疗与定期寿险
 
  定期寿险是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或全残,则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若保险期限届满被保险人健在,则保险合同自然终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不退回保险费。定期寿险的保险期限有10年、15年、20年,或到50岁、60岁等约定年龄等多项选择。目前我国市场上的保险产品主要分为储蓄型和保障型,定期寿险具有“低保费、高保障”的优点,保险金的给付将免纳所得税和遗产税。
 
  案例:
 
  赵先生33岁,是一名国家公务员,社保自然由单位购买,不过,赵先生仍觉得保障不够,于是,2007年投保了30万元的定期寿险保障计划。2009年,赵先生因“左肾癌并全身多处转移”身故,保险公司赔付了33.6万元身故保险金(其中3.6万元为续保保额增加奖励)及67200元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他的妻子。
 
  赵先生有社保,单位的福利也很好,他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基本由社保和单位负责。但他妻子的收入不高,丈夫身故后家庭经济一落千丈,6岁的女儿今后教育还需要一大笔费用,这些是社保无法帮忙的,商业保险使他家人未来的生活得到一定的保障。
 
  社保医疗与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指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而因此在责任期限内不幸残疾或身故,由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保险涵盖交通工具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签证险和意外医疗保障。
 
  案例:
 
  30岁的易女士是一名医院职工,同样购买了社保。2009年,易女士在丈夫的建议下投保意外伤害险28万。今年产后3个月后,易女士第一天上班,中午开摩托车回家哺乳,途中被大货车撞倒当场死亡。交警责任认定书认定大货车司机追尾负全责,保险公司赔付给她丈夫28万元。
 
  易女士的保险是她留给幼小的儿子最后的爱——这笔钱可供儿子读完大学。
 
  社保医疗与意外伤害险医疗险
 
  意外伤害险医疗险是意外伤害险的一种,当投保人遭遇不幸而住院,医疗费用不小,就涉及意外伤害险医疗险了。
 
  案例:
 
  庞先生是银行的一名职员,社保自然是有的,2009年,35岁的他投保20万元意外伤害保险附加2万元意外医疗险。2010年2月,庞先生被一小货车撞致右腿股骨和胫骨骨折,交警的责任认定书认定小货车司机无牌无证驾驶负全责,但小货车司机是个外地人,肇事后弃车逃跑。庞先生发生医疗费2万多元,但意外事故由肇事方负全责,社保医疗对交通事故医疗费不予报销,幸好庞先生有一份商业险,否则2万多元的医疗费用还得自己全掏。
 
  社保对一些常见的、多发的、费用比较低的疾病,如肺炎、阑尾炎、腹泻等的报销还是比较可观的,但在重大疾病发生率越来越高、发病越来越年轻化、意外事故频发的今天,单有社保是远远不够,必须还得有商业保险作为补充。保险专家建议一个成年人除社保外至少还要有2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20万元的定期寿险以及2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商业保险是社保有效和必要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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