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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保险纠纷的“第三条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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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已成为社会共识,也是处置保险业矛盾纠纷的基础;而监管部门通过行政权力及其行业影响力,干预保险主体具体经营行为,能够迅速有效地解决矛盾纠纷,但有“越位”嫌疑;而找到法律和行政权力关系的结合点,就是要建立和完善保险业人民纠纷调解委员会制度。

  发挥人民调解作用

  监管部门应进一步推动设立和完善保险业人民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人调委”)制度,特别是要加强地市级人调委的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机制作用,弥补基层监管力量的不足。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推动:

  一是人调委受理事项由当前的以保险合同纠纷为主,逐步拓宽至保险从业者与保险机构、保险从业者间、保险机构间等因主张民事权利发生的矛盾纠纷,最终实现调解受理事项对行业性矛盾纠纷的全面覆盖。

  二是人调委要逐步将专业代理机构、公估机构,特别是银邮类兼业代理机构等矛盾纠纷较为突出的保险机构纳入调解工作范围,实现对保险主体的全面覆盖,要引导银邮类兼业代理机构在调委会建设、调解结果执行等方面承担应有责任,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银邮渠道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

  三是人调委要研究破解保险机构管理体制带来的难题,着重发挥行业内部约束机制作用,强化调解结果执行力,进一步探索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借力媒体等外部力量加强约束机制。

  四是人调委要加强与各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联系,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要加强与公安、物价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解决影响行业发展的问题,消除增加矛盾纠纷的因素。

  五是人调委要充分借鉴“枫桥经验”,积极开展主动调解工作,深入消费者和保险机构,加强矛盾纠纷源头治理。

  六是各保险主体要充分利用人民纠纷调解机制表达自身合理诉求,主动参与调解,争取改善经营环境,要积极配合调解工作,严格执行调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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