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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保险要谨防保险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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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内保险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与此同时,想打这个行业主意的“李鬼”们的手法也正在不断翻新。这些保险欺诈活动的隐蔽性越来越强、涉及面也越来越广,伴随产生的危害性也越来越大。记者在对多地保监局采访中了解到,部分“李鬼”已经不太使用之前被屡屡曝光的“阴阳保单”等手法,而是转向了利用互联网技术、电话呼转等方式从事非法业务;经营载体也趋于虚拟化;所涉及的地区也超出了原来的仅限一地或几地,而是“扑向”了全国。

  在总结“保险李鬼”为何层出不穷、屡打不绝的原因时,广东保监局认为,首先的原因是部分保险机构内控管理存在漏洞。目前部分保险公司内控机制不健全,如:单证管理、印章管理混乱;对营销员管理只重业绩,不重视行为规范;发生赔案时,第一现场查勘率不高,识别真假的能力不强;对业务人员及代理点管控规定存在漏洞。另外,目前汽车修理厂(含4S店)代索赔行为极为普遍,代索赔案件占比非常高,而且这种代索赔业务涵盖了从事故报案到支付赔款的整个过程,实际上是修理厂屏蔽了保险公司与终端客户的联系,理赔人员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只能根据修理厂的描述和受损状态判断,严重影响了理赔人员对案件真实性的判断和定损准确性,给不良修理厂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机。在最近,由广东保监局完成的一份内部调研报告称,虽然我国《刑法》、《保险法》等法律都对保险欺诈罪有规定,但在部分问题上还留有空白:一是罪名界定方面。司法部门在执法中,对于保险诈骗以结果治罪,不看动机和行为,即只有当诈骗者实施了诈骗行为,并且保险人受骗进行了赔付,“罪”才能成立。否则,不能对实施诈骗者治罪量刑。二是犯罪主体方面。无论是《刑法》还是《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欺诈罪的犯罪主体都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但事实上,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有可能利用保险进行欺诈,或者成为共犯。三是处罚措施方面。实践中,保险诈骗行为被识破后,一般只对“诈骗未遂者”进行批评教育,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等方式处理,没有任何外加的惩罚性违约责任处理,如赔偿责任、违约金责任等,没有给行为人增加负担。法律有效约束制度的缺失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保险欺诈。

  另外,公众认识的模糊也给“保险李鬼”一个相当宽松的生存空间。例如,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尤其是伤害被保险人骗取保险金的保险诈骗行为,公众能够认识到其犯罪性质,但对于夸大保险损失、投保时不如实告知、重复购买保险以及投保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等骗赔行为有不同程度的认识模糊,这种诈骗行为一般不会得到社会的指责,反而能够得到一些人的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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