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5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90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三、重大疾病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30日后,(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期间内不受前述30日的限制)。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换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的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也不受前述30日的限制。
四、住院和特定门诊医疗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按本公司相关约定续保的,续保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患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或特定门诊诊疗,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对被保险人累计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或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等待期,住院医疗保险金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特定门诊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5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90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住院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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