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此次颁布了《管理办法》还规范了保险公司的险种停售行为。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应当在停止使用后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说明停止使用的原因、后续服务等情况,并将报告抄送原使用区域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同时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宣传和销售误导。
有关《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险种定名、设计与分类的相关规定。如,附加保险的定名应当在“保险公司名称”后标注“附加”字样;分红型、投资连结型和万能型人身保险应当在名称中明确注明。
同时,为了加强人身险产品的保障功能,保监会此次规定,保险公司开发的两全保险,首次给付生存保险金应当在保单生效满3年之后;保险期间不得少于5年。据了解,目前许多保险公司纷纷推出“快速返还型”两全保险,其保险期限和生存金返还期限设置越来越短,有的产品生存金甚至当年就可开始返还。而这种快速返还、缴费期短的产品,有利于保险公司抢占市场,其保险保障功能却被极大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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