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如果投保人是选择了顺位的受益方式,则部分受益人先死亡并不产生什么影响,排位在前的受益人可以领取全部保险金;如果选择的是均分的方式,当部分受益人先行死亡的,保险金由余下的受益人平均领取。
但是,当投保人选择的是按比例来受益的情况时,如果部分受益人先行身故时,他的那部分保险金该如何在余下的受益人之间分配呢?那部分保险金是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继承,还是由生存的受益人按一定比例领取,或者是由其他受益人均分其保险金呢?
此案中的分配方式属于比例分配,但是我国《保险法》对此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不过,按照我国保险法专家的观点,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请求保险金的情况有三种,上述部分受益人丧失受益权,部分受益人享有受益权的情况不属于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因此,不能将丧失受益权的部分指定受益人的受益份额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于部分受益人是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所以他并没有取得这个既得的权利,当然他那部分保险金也就不可能由受益人的继承人继承;还有的赞同死亡受益人的那部分保险金在余下的受益人之间平均分配,譬如学者施文森教授认为,被保险指定受益人,除非保单上有特别规定,否则,保险金应由全体受益人平均分享。受益人中的一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其应得部分平均分属于其他受益人,而不是由该受益人的继承人继承,同样也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因此,在本案中由于保单上注明是按比例来受益,则当部分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他的那部分保险金在余下的受益人之间按照原来的受益比例来分配。所以,本案中被保险人的大儿子与三儿子都不应获得保险金,而本该属于大儿子的那部分保险金应该在被保险险人的妻子和二儿子之间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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