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89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含),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8%给付养老年金。养老年金保证领取至被保险人年满84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84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不含)的养老年金是非保证的。
如果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的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按保证给付期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与已给付养老年金金额两者的差额一次性给付给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主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养老年金如果不领取,将进入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并按本公司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在本主合同终止或受益人申请时给付。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9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照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含因红利分配而增加的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交费年度数计算。
全残豁免保费:
被保险人在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因疾病发生全残,自被保险人确定为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应交日起,我们豁免本主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
保险费豁免后,我们不再接受您保单贷款或解除合同的申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