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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公估的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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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险公估公司为了能够很好的完成理赔公估工作,必须将业务核心细化,通过明确责任、完善自身的业务流程来实现理赔公估的业务要求,满足客户即保险公司的需求。因而,必须明确保险理赔公估工作程序。在接受委托之后,保险公估公司所要进行的理赔公估操作的工作程序主要分以下几步。

  保险理赔公估业务的核心在于判定责任及确定损失程度和损失金额。因此,检验,鉴定就成为保险公估公司工作的重点,这也是体现公估质量,公估水平的关键环节。为查明致损原因,损失程度,公估师小组可以依据现场查勘的详实记录,对每一个细节,在经过整理之后,进行抽制样本,化学分析,物理试验等一系列相关分析,加之一定的逻辑推理,检验,鉴定以确定损失原因,判定损失责任划分,同时更为详细,确切的确定受损标的物的损失程度,金额等情况,列出损失明细。最后,依据损失程度,保险公估人员还可以对残损标的物的处理提供处理建议。

  ㈥形成初级公估报告

  查勘,检验之后,公估师小组应该用书面的形式将整个现场查勘的经过加以说明,将检验手段,方式,经过,结果等详细过程加以记录整理,写出公估报告的初稿报上审查,2000年1月出台的《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第39条规定:“保险公估公司出具的保险公估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保险公估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结果等情况;2.保险公估标的简介;3.进行保险公估所依据的原则,定义,手段和计算方法;4.标的理算以及其他费用的计算公式和金额;5.保险公估结论。”可以说,《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给出了保险公估师小组出具公估报告的基本形式,在不同的情况下,公估师还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体现不同案件的特殊性问题。

  ㈦审查

  初级公估报告报上审查是由公司经理室审查公估报告初稿,审查结果如果没有问题,就可以象保险公司出具正式的公估报告。如果存在问题,则需要进行修改。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诸如公估人员与委托方共谋欺骗保险公司和公估公司的情况,则要重新指派公估师,重新调查,重新处理此案。而如果公估报告存在问题的原因是由于现场查勘取证不足,或者检验,估损不能令人满意,则可以相应的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㈧出具正式公估报告

  在审查无误或经过修改审查通过之后,保险公估人员就可以出具正式的理赔公估报告。要求文路清晰,资料详实,数字准确,并且一般需要两个以上公估师签字(签章)并对其负有相关责任。同时,根据《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第38条规定::“保险公估报告必须由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公估公司经理或副总经理签署生效。”因此,保险理赔公估报告需经保险公估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署方能生效。当正式生效的理赔公估报告交给委托保险公司时即可结案。不过,如果保险公司进一步要求保险公估公司进行理算,理赔支付工作,则保险公估公司可以增加服务项目和领域,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宣布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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