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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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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呈现出崭新局面,其中一个最突出的表现是对外贸易额增长迅速。1950年至1978年,中国进出口总额年平均增长速度为10.9%,自改革开放以后,平均增长速度超过16%。保险作为对外贸易和经济交往中不可缺少的环节,为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积极作用。

  在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也是外贸合同中必备的价格条件有三种,它们是离岸价、成本加运费价、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价。这三种价格都与保险密切相关。首先,在离岸价价格条件下,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于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责货物一般为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因此,为了转嫁风险,通常由买方办理保险。其次,成本加运费价价格条件与离岸价价格基本相似,除由卖方租船定舱、支付正常运费外,保险仍由买方办理。最后,在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的价格条件下,由卖方负责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租船定舱,交纳运费。可见,外贸合同中必备的价格条款本身就不能脱离保险而存在。

  由于国际贸易经济涉及到国家、地区间的经贸往来,货物往往要经过海洋运输、陆上运输、航空运输等若干环节,因而遭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导致损失的风险也较大,这就使保险成为必需。为此,我国开办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海上运输中因为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共同海损发生的损失及费用。

  这里涉及到的自然灾害主要有雷电、海啸、地震、洪水;意外事故主要指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品碰撞,以及火灾、爆炸等;费用损失则包括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受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在避难港由于卸货、运送货物、存仓而产生的特别费用,还有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则承保在内陆和采用航空运输方式中货物的损失。这些险种保护了国际贸易中合同双方的利益,促进了国际贸易顺利开展。

  为了鼓励和扩大出口,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一些政策性保险(如出口信用保险)常被用作向卖方提供风险损失补偿保障。它既可帮助出口方获得银行贷款,又为创汇提供保障,这一切有力地推动了对外贸易的发展。另外,保险作为国际收支中无形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自身开展业务的同时,也为国家争取到了大量的外汇资金。

  我国对外贸易是以出口贸易为核心,向多元化、多样化方向发展。其中市场多元化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拓宽贸易市场,除了商品贸易外,对服务贸易、技术贸易的要求也日益提高。培植和发展具有优势和特长的服务贸易领域,包括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旅游事业等在内,都要求有保险提供保障。我国经济发展所急需的国外先进技术,其引进也特别需要保险保驾护航。保险不仅为对外经济贸易提供了经济损失补偿保障,有利于对外经济合同和技术交流,同时也可以增加我国现代化建设所需的外汇收入。(来源:中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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