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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保险中的几个关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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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买保险就是买放心,但是从购买保险到保险公司承保,以及发生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等整个保险过程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投保人要获得一份放心的人身保险,就要注意对人身保险中的几个关键期予以把握。

  责任期

  保险合同生效后,是否一定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答案是否定的。有些保险合同一生效,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就开始了,但有些保险合同却并非如此。

  这里就涉及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和保险责任期的区别。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可以和保险责任期相同,但在保险合同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两者就可能不一致了。

  保险合同的有效期是指保险合同自生效到终止的期间。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危险发生后,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者约定人身保险事件发生时,保险人所承担的经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保险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从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开始到终止的期间为保险责任期。在此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反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才是被保险人真正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时间。

  例:2000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但是在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期间自2000年5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

  2000年4月30日,该公司的职工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在该案中,保险合同明确规定了保险责任期间开始于2000年5月1日,而保险事故发生在2000年4月30日,正好在保险责任期间外,所以,保险公司对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该时间可以约定在合同生效前某一时间点,也可以约定在合同生效后某一时间点。(来源:中国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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