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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黑户农民投新华保险容易退保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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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保险法》第131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是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是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8日,鄂州市鄂城区燕矶镇映山村12组村民戴入明来信投诉反映,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支公司,在明知他不具备投保条件的情况下,帮其签订无效保险合同,要求全额退保却遭拒绝。

  戴入明介绍,他今年48岁,系鄂州市鄂城区燕矶镇农民。他的户口信息一直挂在父母名下,其父母数年前先后身故,再加上他的一代证遗失,所以在辖区派出所内没有他的户籍信息,没办法办理二代身份证,成了“黑户”。2009年1月,他在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杨某动员下,购买其公司保险产品吉星高照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与附加08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当时他没有那么多钱不能购买,业务员说可以为其先垫付。于是,他与业务员到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在办理投保手续过程中,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明知他没有个人合法身份证件,还是帮其办理投保手续签订保险合同,并让其缴纳4564元的保费。同时,工作人员告诉他只需要本人签字即可,其他事情由公司想办法解决。

  2010年缴纳续期保费时,因他没有个人合法身份证件在银行无法开户,导致不能按照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的要求,通过银行转账缴纳保费,致使保费缴纳不成功。与此同时,他想办理退保手续,但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以无个人合法身份证件为由,拒绝退保要求。既无法缴纳续期保费,也无法办理退保手续,他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

  戴入明告诉记者,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不需要他个人合法身份证件,便可层层通过核实签发保险单;退保时,却要他提供户籍证明,明显是在刁难保户。

  据了解,为顺利办理退保手续,今年7月初,他找到映山村委会与燕矶镇派出所,尽管他拿着村委会的户籍证明,但燕矶派出所拒绝为他办理。

  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办公室主任宋铁军解释,戴入明在承保时,保费由业务员垫付。签单后,业务员已领取1000多元的佣金。现在该业务员离职,被领取的佣金应从戴入明退保费用中扣除。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介绍,业务员在销售保单时,未尽到保险代理人应尽的职责,行为上存在极大过错。另外,戴入明的保险合同于2009年1月19日承保,保费4564元。目前现价1873.70元,差额2690.30元。公司要求戴入明承担1000元的损失,其余部分1690.30元由公司承担。

  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商标认为,根据《保险法》第131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是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是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保险公司明知投保人没有个人合法身份信息而签订合同,审查不严,严重失职,导致合同无效。保险公司负有重大过失责任,应该全额退款。

  鄂州市保险行业协会调查认为,新华人寿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合同主体要素缺失,致使保单无效给投保人带来经济损失,应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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