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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为了明天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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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国人寿为了明天保险条款具体如下:

  第十条 保险人对下列情事造成被保险人的灭亡或身板高度残疾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犯罪、殴斗、酗酒行为及自保险单起效之日起两年以内的自杀行为。

  3、战役、军事行动及动乱。

  4、核辐射、核污染。

  5、无证或酒后驱车。

  保险费

  第十一条 保险费缴费方式为按年交纳,按年交纳保险费的缴费期为起效日每一年的对应日所在的月。保险费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择定的保险金额确定。保险金额最低为五千元。

  第十二条 本保险保险费缴费期限为二十年。

  无效复效

  第十三条 缴费期的次月为宽限期。宽限期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宽限期满仍未交纳保险费的保险单自动无效,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保险人按本条款相应规定给付退保金。

  第十四条 自保险单无效二年内,要是满足投保条件,可以声请复效。经保险人赞成并补缴无效时期的保险费及按同期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月利率计较无效时期的利息后,保险单复效,但被保险人自保险单复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灭亡或身板高度残疾,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退 保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事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的声音请退保:

  1、被保险人自保险单起效之日起二年内部原因疾病灭亡或身板高度残疾。

  2、保险单起效、复效时,投保上下团结被保险人因为过失行为对保险人的文字表达扣问有不实告知,保险人终止本保险合同。

  3、第十条所列情事造成被保险人的灭亡或身板高度残疾。

  4、被保险人自保险单复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灭亡或身板高度残疾。

  5、投保人在保险单起效满二周年且已经缴足二周年的保险费后,要求终止本保险合同。

  退保时,投保人凭保险单、投保人的身份证件、最后一次缴费收据向保险人领取退保金。发生上面所说的情事1保险人按所缴保险费全数(不含利息)向投保人给付退保金。发生其它情事保险人按本条款《退保金额表》向投保人给付退保金。保险人向投保人给付退保金时,应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和利息。保险人向投保人给付退保金后,本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借 款

  第十六条 保险单起效满二周年且已经缴足二周年的保险费后,投保人可以凭保险单向保险人的声音请借款。保险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借金额不得跨越保险单规定退保金的 70%,借款期限最长不得跨越一百八十天,借款利息按神州人平易近银行《小我私家定期存储蓄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规定的同期利率计较。对逾期不还的保险单,凡借款本息达到或跨越相应保险年度退保金一定的数目时,保险单自动无效,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指定受益人

  第十七条 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动受益人。但指定或变动受益人必需征得被保险人赞成。变动受益人须文字表达声请并经保险人批注后方能起效。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灭亡,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

  保险事故通知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规模内的灭亡或身板残疾,其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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